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现就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农民占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具有重大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边远山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和律师资源不足,农民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离“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迫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以农村困难群众为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逐步实现农村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以增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工作责任性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为根本,使受援农民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一)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网络。要形成一个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职责明确并覆盖全省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一要着力加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实行规范化服务。二要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农民申请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要在农村以及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农民以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面广量大,各地要在抓好网络建设的同时,抓好人员落实,资源整合。一是尚未落实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济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的要求,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二是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配置律师资源,让律师资源丰富的城市支持律师资源匮乏的农村,解决律师资源匮乏地方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四是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及联络员和志愿者等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的精神,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时,将外地进入本地打工的农民工人数考虑在内,适时增加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争取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为农民法律援助提供专项经费。应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依靠社会力量筹集资金。省厅将进一步争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助。
(四)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一是抓好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今年争取有40%的法律援助中心建有便民的服务窗口;要加强法律援助窗口的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统一的标识,实行规范化服务。二是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电话。要完善市、县(市、区)二级“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由法律专业知识丰富、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值机;要在各村设立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指示牌。三是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上门求助的农民群众阅览和了解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五)加大农民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力度。将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要加大对农村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和调处,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将建设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法律援助重点领域。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老人赡养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特别是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职能。加大对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组织协调当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依靠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法律援助条例》列入“五五”普法内容,送法进村入户,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农民工在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自觉寻求法律保护。
(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率。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要坚持方便农民,服务基层,将法律援助及时送到农村,使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快捷、方便和实惠。要注重采取非诉协调的办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在解答法律咨询,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便捷功能。
(四)加强协调,改善环境。各地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劳动、工商、土地、建设、档案等部门及仲裁机关、鉴定机构等组织的沟通协调,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出台有关具体规定,促进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法律援助费用,改善法律援助环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监督,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承担法律援助职能的法律工作者要恪尽职守,诚心诚意为农民做好事、办实事。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