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关心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制度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吸收和借鉴了各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益经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新的发展起点。《条例》的施行,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了解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
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协调发展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涉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等实际,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还没有到位的,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到位。要积极吸收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
各级政府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建设,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设立面向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窗口,以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四、加强领导,切实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有关单位和组织要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公安、工商、建设、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给予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和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具体措施。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赠、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