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只要向就读学校出具舟山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华人华侨子女在我市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均与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现生活在舟山的挪威国籍华侨华人子女小海,就享受了这项优惠政策,成为定海小学檀枫校区的一年级新生。
据了解,这是市外侨办、市教育局为解决境外来舟工作或投资人士子女教育问题,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在我市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子女就读舟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凡年满6至18周岁,有学习能力,祖籍为舟山的华侨华人子女、在舟投资的华侨华人子女和在舟就业的华侨华人子女可申请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办法》还规定,需就读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华侨华人子女,先由监护人向县(区)外侨办、侨办或市外侨办提出申请,审核后由外事部门出具舟山市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子女入学身份证明。然后,申请者再到各地主管教育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按照监护人居住地的所在学区落实就读学校,并出具入学通知书。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则需到市教育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关要求落实就读学校,并出具入学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向外事部门提交申请时,需携带以下几份材料:1.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2.申请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护照、通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即身份证明、房产证或在我市投资、任职等相关证明、暂住证、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4.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法定监护人若没有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3、4条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以及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