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6日讯
闲来无事,邀上三五好友聚餐饮酒,这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事。可有谁想到,此举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引起一个社会问题就是酒后驾车。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这起由酒后引起的生命权案件。
今年2月28日晚6时许,死者玉环人蒋正贵与朋友连某、柳某和吕某3人在玉环城关某酒楼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事后,蒋某家属认为与蒋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在明知蒋某酒后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却没有履行劝告的义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将连某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两个老人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等在内的共计147000多元钱。
8月22日下午,此案在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认为蒋正贵的死亡与3被告关联,属于一种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3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而被告方则认为,朋友请客吃饭、喝酒都属正常行为,而且酒后分别时,蒋正贵还是比较清醒的,所以没有履行劝告义务。并且在蒋正贵出车祸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蒋某属无证驾驶,他自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全部责任。
经过近3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庭外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同时,审判长表示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希望被告这方看在死者曾经是朋友的基础上,出于人道,考虑死者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等因素,能够给原告以适当的补助。审判长还表示在宣判以前将会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陈小平徐扬益
名词解释: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故《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生命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