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相关变化提请市民注意
本报讯(记者 周静)随着新《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和《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因新老办法规定的不同,带来了一些办理手续上的差异,打算上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市民可得注意了。
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所有登记业务,尤其是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品房、拆迁调产、房改房所有权登记等,按照规定都要接受询问。”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有:“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等七种情形。
除此以外,一般情况下申请房屋登记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赠与、夫妻因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按《办法》规定需由双方申请登记;此外,根据《细则》第六条规定,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解困房等)、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