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桂 凌)以出售房产的名义用多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公司财务人员已向其汇报相关纳税事宜后,仍拒不申报。宁波一房产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000余万元,偷税240多万元。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某因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0多万元。目前,法院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1992年,冯某和几个台湾、香港的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泰山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别墅、商业综合楼建造、销售和出租等。2000年10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让冯某的儿子接替冯某,担任董事长一职,而冯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居于幕后。
经营过程中,泰山公司逐渐出现了经济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为尽快解决危机,该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开展对外融资,而这项“重大任务”就交给了人脉广、办事活络的冯某。冯某接手后,着实费了一番心思。他对外以出售房产的名义筹集资金,并约定向提供资金者支付高额的利息或在将来销售房产时给予折扣优惠,或采用直接向社会群众高息借款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恰逢房产价格不断攀升,许多人为了买到一套价格优惠的房子,把“购房款”预先交给了冯某。自2001年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7000余万元。
在实际经营中,泰山公司又预收了几处店面、住宅及土地款等款项,其中2004年全年共预收人民币7300多万元。冯某在公司财务人员已经向其汇报上述款项的纳税事宜后,仍拒不申报,偷税额共计240多万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应纳税额的24.7%。
不久,冯某主动向警方投案,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偷税的事实。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出资高额出租合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