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8年8月21日,台州市工商局椒江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前所街道六联村一家眼镜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注“BeiJing 2008”、奥运五环标志等字样的金属太阳镜。
“你生产的金属太阳镜上标有“BeiJing 2008”和奥运五环标志,是不是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执法人员质疑。“我生产的太阳镜全部是出口俄罗斯的,标奥运标志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宣传北京奥运会啊。”当事人李某的回答看起来冠冕堂皇,实则在避重就轻。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为利用北京奥运会召开的良机赚取高利润,在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始生产侵权眼镜。执法人员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依法扣留侵权眼镜1000副,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事件分析】
今年,举世瞩目的夏季奥运会在北京举办,一些不法商贩乘机搭乘奥运顺风车,大发不义之财,严重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奥运特许商品市场秩序。随着奥运的不断进行,这种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而擅自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的行为时有发生。
【工商提醒】
椒江工商部门提醒: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国务院随即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图案图形类的标志、专有名称类标志、文字口号类标志。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都构成侵权。商家应以此为戒,切勿乱搭奥运顺风车,消费者如有遇到上述侵犯奥运匹克标志等专用权的行为,可积极向工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