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名是村委会主任,一名是出纳。两人在任职期间,为谋蝇头小利,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补偿款30万元用于共同经商。该案经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村官陈某、吴某昨天以挪用公款罪被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各退出赃款5000元,并予以没收。
2003年,做生意的洞头人洪某,找到洞头县霓屿乡石子岙村村委会主任陈某和出纳吴某,说需要30万元做海鲜生意。同时,洪某提议出借的资金算陈某和吴某的股份,且30万元在一星期内就可归还。由于3人是同村的,平日就认识,只有工资收入的陈某和吴某便动了心。于是,陈某、吴某在一星期内,从村集体户头里取出30万元土地补偿款汇给洪某。一星期后,洪某按照约定给陈某和吴某每人汇了5000元当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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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30万元却迟迟没有归还,陈某和吴某很心急。陈某联系到洪某,洪某却称没做海鲜生意了,已改做面粉生意,30万元还得过段时间才能还。不久,陈某又联系洪某,洪某又称这30万元拿去做鱼粉生意,全亏了。陈某和吴某只得让洪某分次归还,最后经过两年半左右时间,洪某将30万元全部归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事后是否归还都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本案中陈某和吴某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吴祖坚 洞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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