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旧伤引发外伤性癫痫,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14年前,余姚的毛先生遭遇车祸致脑挫伤,双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去年,毛先生因旧伤突发外伤性癫痫。今年,他选择了起诉当年的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赔27万余元。
毛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前天,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毛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鄞州区公路管理段赔偿毛先生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3.2万余元,浙江恒立交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骑自行车遇车祸
1994年9月21日,当年鄞县公路工程管理所的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吉普车从鄞州开往绍兴。
早上7点左右,在余姚牟山,王某因驾驶不当与骑自行车的毛先生夫妇发生碰撞,造成了毛先生夫妻俩倒地受伤。其中,毛先生颅骨骨折、脑挫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鄞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毛先生夫妇的医药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均予以了赔偿,共计20万余元,同时还一次性补偿其家属1.3万元,并约定“双方今后无涉”。
去年8月突发癫痫
去年8月,毛先生突发癫痫。经鉴定,其癫痫被证实与当初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外伤性癫痫,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为了防止癫痫发作,毛先生需要长期服药治疗。
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幸,毛先生选择了起诉原来的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
然而时隔14年,当年肇事司机王某已经退休,其工作单位并入鄞州区公路管理段,车辆所属单位也改制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今年4月,毛先生把王某及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
法院这样判决
对毛先生的起诉,被告鄞州区公路管理段辩称,原告起诉自己系主体错误,且双方已在事故当年达成了赔偿协议,故认为不需要赔偿。
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可以对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法院判决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其他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后续医疗费等不能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突发癫痫,与当年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遗留外伤性癫痫已经构成七级伤残,故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单位已改制或者改变名称,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当初双方对原告伤残的赔偿费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和一次性补偿,目前还没有超过20年的给付年限,故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新出现的七级伤残只能根据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作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予以赔偿。而原告诉请的因癫痫发作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则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