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2月1日,本报报道了一居民因家中失窃而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的民事纠纷。4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6月27日,经朱某上诉,该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在,二审结果出来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二审的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物业公司在管理物业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朱某财物被盗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法院解释,本案中,朱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理由是:对进出小区人员未予登记、检查;小区监控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对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门岗执勤的职责,对进出小区的人员是否需要登记并未具体约定。“安全管理员值班规定”是物业公司对值班员工的要求,本身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从该规定的内容看,对小区所有进出来访人员均予以询问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尚缺乏一定的实际可行性。事实上,物业公司对深夜进出小区的人员已经进行了登记。至于小偷白天进出小区大门,并无证据表明其表现异常或携带可疑物品,应当引起注意,而值班人员没有注意,故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关于小区监控设施是否损坏未及时维修的问题,法院认为,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该项事实,并且朱某也未提出其居住房屋附近设有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即便正常运作也无法预防或者及时发现小偷行窃。朱某直至小偷被抓获后才发现家中遭窃,故并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因物业公司未提供监控录像、进出人员登记本而有碍公安部门破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