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独苗”遭遇意外而致伤、病残甚至死亡,对父母来说是重大的精神打击,家庭经济也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省人口计生委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明确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特别扶助金。我市日前已开始对此类家庭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我市的特别扶助对象,除了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还需同时符合4个条件,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正常生育年龄);依法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标准具体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该项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我市的扶助经费发放以2008年为起点,今年年底前将发放到户。此外,对于年满60周岁、符合特扶条件的渔农村计生奖扶对象,将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内,不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