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前天,原洞头县霓屿乡石子岙村村委会主任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纳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据悉,两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小利抱着侥幸的心理挪用土地补偿款30万元,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据介绍,2003年,洞头人洪某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陈某和出纳吴某,提及需要借用30万元投资海鲜生意。洪某还提出30万元的资金可以算作陈某和吴某的股份,并允诺一周内归还借款。这样的“好事”让陈某、吴某颇为心动,遂利用职务之便从村集体户头里取出30万元土地补偿款,分两次汇给洪某。一星期后,洪某给陈某和吴某每人汇了5000元当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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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洪某一周归还欠款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陈某和吴某开始着急,陈某联系到洪某,洪某称因为改做面粉生意,要拖欠几天。当焦急的陈某再次联系洪某时,被告知30万元实际被用于投资鱼粉生意,并且全部亏掉了。无奈之下,陈某和吴某只得同意让洪某分批次归还这30万元。
两年半后,30万元才悉数到位。案发后,陈某和吴某称一直弄不清自己到底参与了什么生意,且无知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只能算是一种违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陈某和吴某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具备了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今年7月4日,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林赛君 黄莹)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