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同样的违法行为,却有可能面对不同数额的罚单——同案不同罚,这样的情况,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得以逐步杜绝。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10月1日起,《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将颁布施行,今后各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度将被合理约束,以进一步保证行政部门执法公正公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手中有了一把弹性的“尺”,从而能够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理性判断、灵活处理。但在行政处罚幅度这一环节,又不可能对每一种处罚行为都规定得很具体。打个比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个范围,就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到底是该拘留5天还是10天?罚款200元还是500元呢?执行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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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说,在“人情风”盛行的今天,遇到这样的情况,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找人说情”。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于是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同程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约束权力行使空间,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行政处罚行为中的腐败现象。
将要施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规定了4种不予处罚、6种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和9种从重处罚的情形,限制了量罚情形的随意性。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时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对罚款数额的裁量幅度也进行了确定。各部门均要按《行使规定》,将处罚标准重新进行细化统一,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此外,《行使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还要对当事人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之前,还会被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记者 陈里雅)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