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婉如清扬”8月27日在舟山论坛 “报网互动·晚报三楼”的 《我在现场》栏目发帖,诉说了这样一桩事:
8月26日晚上6时50分左右,一女子走进超市购物,她一手拿着手机和钥匙,一手提着一个购物篮购物。在付款掏钱的时候,她把钥匙和手机一同放在了付款台的角落上,付完款,提着物品,拿了钥匙走了,却忘拿了手机。等到晚上9时多,那位女子跑到超市,发现手机已经不见。通过回放的超市监控录像发现,手机正好放在监控录像拍不到的死角上。但监控录像中可以观察到收银员的收银动作,收银员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可疑的动作向摆放手机的方向行动过。这说明有可能是其他顾客在付完款后顺手牵羊。可让人吃惊的是,这女子却硬说是超市的监控录像弄虚作假,故意把放手机的地方的录像给隐蔽了。双方发生了争执,还惊动了110的民警。可是民警的解释也说服不了她,她坚持认为,在超市里丢的物品,一定要超市负责赔偿。110民警告诉她,赔偿的事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畴之内,在公共场所里丢的物品到底该不该赔偿,属于民事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店主也表示,明天一起找律师咨询。可她好说歹说就是不听,她就是站在超市里干耗着,店主门也不能关。而此时已经是晚上12时了。一直耗到了凌晨2时左右。在民警细致耐心的劝解下,最后店主补偿了200元钱了事。那么,在公共场所自己不小心丢失物品,超市到底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
网友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七谷胖:在公共场所自己不小心丢失物品,超市如果要赔偿的话,那我也不用上班了,隔三岔五的每天去各大超市 “丢”几千元钱,年收入保证过百万元……
我爱我的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心平气和:无理取回 “补偿”,迁就制造无赖。
麦麦姚:我觉得民警可以依 《民法通则》里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条,将该妇女带到派出所处置。
马六:民法通则,是处理民事上纠纷的法律,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个人认为,对于民事纠纷,作为民警还是以调解为主,以减少社会矛盾。对于有些行径,应该予以曝光,用社会的舆论制裁她,这似乎更有效。当然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这种事也会逐渐减少。在此,我想说明一点,任何事都不能只听片面之词,因为我们每个人站的立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