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高峰期,车辆排起长龙。偏偏在“龙头”位置,两辆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车辆横亘在马路当中,当事人茫然等着交警的到来。这一现象有望在市交警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推出《舟山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施行后得到缓解。
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先在定海、普陀(舟山本岛)施行,并逐步向本岛外的区域推行。规定指出,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据了解,本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有的事故如涉及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新规还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做了简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