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在线讯 最近,桐乡市梧桐街道城西村召开了一次不同寻常的会议――桐乡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各自谈了自己的认识和想法,虽然这个特别会议时间不长,但是参加会议的所有干部、群众,现场见证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认识了人民调解工作地位。
2008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在梧桐街道城西村 南48号屋基地内开工放样建造房屋,放样轮廓出来后,邻居李某某前去观察,发现李某放样建造的房屋与自己房屋朝向有所不同,于是李某某找李某论理,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李某某将李某的建房放样桩拔掉,因此两户人家的家人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这过程中,李某拿起开沟的铁锹向李某某打去,造成李某某三根肋骨裂缝和骨折。
事情发生后,李某某的儿子马上报120,将受伤的父亲送往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月29日李某某儿子一方面向梧桐派出所报了案,另一方面前去城西村委办公室,要求村调委会调查处理,村调委会工作人员相当重视,初步了解事情发生过程及情况后,考虑到这桩纠纷的严重性,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解,对双方开展了有关知识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要求李某拿出3000元人民币作为李某某的医疗费用,并决定待李某某的伤势治疗好后择日调解。
3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鉴定李某某已构成轻伤,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0日,桐乡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李某的故意伤害罪,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7月2日,在村调委会的协调下,调解工作也再次开展,双方当事人来到村调解室,就伤害赔偿问题开展调解,经过调委工作人员大量的说明教育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当天履行完毕,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8000元人民币。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询问李某,走访了解所在单位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了解了案件调处情况,听取了李某某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人李某在邻里的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第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第三、被不起诉人是家庭主要劳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其家庭有二个小孩需要抚养,两个老人需要赡养。运用不起诉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有利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认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桐乡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特决定对李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