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0日讯
旅途中意外受伤,游客的医药费该由谁来垫付?旅行社已经投保责任险,游客还需投保吗?汶川地震发生后,一向热爱旅游的杭州人小朱,开始关注起旅游保险。
日前,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今后游客在旅途中遇到事故受伤,将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
据悉,新《办法》拟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而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将废止。
旅行社如不投保可能面临“关门”
为保障参团出游旅客的安全以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早在2001年,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它也被视为旅游界的“交强险”。
这项保险的主体是旅行社,如果旅途中由于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游客损失与伤害,就由保险公司代旅行社予以赔偿。
最近出台的新《办法》进一步强调,对于不规范投保的旅行社,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的旅行社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抢救费如需垫付由保险公司先出
新《办法》中,一些关于赔付中的“模糊地带”,比如“该由谁来垫付医药费”等问题,得以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时限,新《办法》也进行了细化:“自收到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旅行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此外,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经过前期调研,发现旅游市场上的保险需求十分多样化。因此,《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在传统的旅行社责任险的基础上开发特种旅游、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附加险。
责任险≠意外险 游客需仔细分辨
记者了解到,由于对该责任险与普通的旅游意外险分辨不清,一些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后,在索赔环节引发了不少纠纷。
游客小朱说,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她和很多人一样,没仔细看过相关条款,就草草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曾关心过这其中是否包含了“旅游意外险”。在她的观念中,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
杭州国际旅行社韩俊则表示,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而游客自身购买的旅行保险属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者的承保对象和责任范围完全不同。其中,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的是旅行社因本身“过失、失误”对游客造成的伤害。比如,在从事危险性高的活动和旅游项目时,如果因为导游本身没有尽到提醒责任或其他过失而导致游客发生意外,就属于旅行社过失的一种情况。
但是,如果在旅途过程中,由于海啸、地震等完全不可预测的“天灾人祸”的因素导致游客伤亡,旅行社责任险就无法发挥保险保障的作用。因此,对于游客而言,除了旅行社责任险之外,投保旅游意外险也十分必要。
目前,旅游意外险通常是团购险,可通过旅行社购买。保费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相对应的保障金额也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有关专家建议,在短期旅游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保险期最好等于或长于出行期,一般情况下,保险起期最好是从出行前一天的零时开始或出行前的几个小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