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死到底是谁的责任?》后续报道
本报讯 从新疆来嘉兴洪合谈生意,却在生意伙伴家中遇火灾身亡……去年秀洲区洪合镇发生的“7·17”火灾,引起了刘、沈两家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法律案件。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调解,刘、沈两家目前已经达成协议,由沈某支付33万多元赔偿金,此案庭外和解。
“7·17”火灾导致刘某死亡,其家人非常伤心,他们认为,是沈某开办的嘉兴市环宇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邀请刘某洽谈业务,并安排其住宿在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应对刘某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责任;另外,沈某作为失火房屋的主人,对留宿的刘某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遂要求沈某及其公司赔偿各种损失698901.16元。
秀洲区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及其公司赔偿刘某的家人损失426840.92元(减去了已经赔偿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等。
沈某及其公司不服,不久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虽然刘某的死亡与沈某及其公司脱不了干系,但整个案件中,沈某也是受害者。考虑到这个主要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直力争调解结案。
在二审开庭后,市中院了解到,沈某对赔偿刘某亲属的损失认定没有意见,但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留刘某住宿,而且是免费的,另外事故也造成了自己两名至亲死亡,损失惨痛,因此,他要求尽量减少赔偿额。而刘某家属一方主要是对沈某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表示强烈不满。掌握双方的情况后,法官开始为双方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沈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3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