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海检 实习生陈燕燕)一名打工妹,将自己的3万元血汗钱用来租房开店,后来却因为店面被拆除而无法拿回租金。当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却认定她和业主签订的是无效合同,致使其租金无法收回。近日,经由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此案获得改判,打工妹沈小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全部租金。“我要感谢热心而负责的检察官!”日前,沈小姐高兴地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一段维权经历。
花3万元租来的房子被拆了
据沈小姐介绍,她是台州人,在宁波打工多年,好不容易有了一点积蓄,她打算用自己的这笔血汗钱开店创业。2006年年底,沈小姐与宁波某大厦业主维权监督小组组长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了大楼北大门的一间铁棚店面。不料当沈小姐付好3万元的租金、押金准备开业时,却发现房子被拆除了。当沈小姐向业主委员会要回押金和租金时,却被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未授权管某将铁棚店面出租,因而对该租赁合同不予承认。沈小姐转而找管某讨要租金,管某说这笔钱已全部用于监督小组的活动经费了,他自己并没有拿到。就这样,几经周折,沈小姐的3万元钱一直讨不回来。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2007年3月,沈小姐将该大厦业主委员会起诉到法院,希望通过诉讼要回3万元钱,结果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她失望了。一审法院认为,与沈小姐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为“大厦业主维权监督小组”,经办人为管某,而管某既非业主委员会职工,亦未受其委托,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被告公章,尽管合同上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公章,但也不能认定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且事后也未获得被告追认,因此沈小姐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令沈小姐非常灰心,也由此错过了上诉的时效。
检察院抗诉成功维权
去年10月,沈小姐经过法律界人士指点,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海曙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玲芬在审查沈小姐的材料后又经过实地走访和取证,最终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管某以业主维权监督小组的名义与沈小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而且有新的证据表明管某确实是业主委员会的职工。据此,检察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向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宁波市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提抗意见,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处该大厦业主委员会返还沈小姐租金及押金3万元。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开店创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