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日专电 浙江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安全。
浙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而且,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违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将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