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什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对于这两种特殊工时制,不仅知道的劳动者不多,连用工单位也不是特别清楚。目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工单位只有40多家。“并不是说这40多家单位的所有员工都实行了特殊工时制,而是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视业绩高低给付酬劳的推销员、随叫随到的抢修人员、医院后勤服务员、单位驾驶员、记者、主持人等等。实际上,每个单位都有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工资培训处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
前不久,市区几名被辞退的驾驶员找到劳动部门投诉,称原工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他们的工作时间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哪来的加班之说呀?”遭投诉的工作单位直叫屈。原来,这名驾驶员因为工作需要,经常是上班比同事早、下班比同事晚。劳动和工资培训处的有关人员表示,虽然这名驾驶员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由于企业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劳动部门是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形来处理,最终确认驾驶员的加班事实成立,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现在,很多职业或工种的工作状态并不机械地拘泥于固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已变得相当灵活,可长可短。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像推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等以完成某个工作量来考核工作成绩的,属于“不定时”。缝纫工、超市理货员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一线员工属于“综合计时”,因为这类人的工作有淡旺季、闲忙之分。
需要提醒的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实行哪一种工时制(即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都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加班“无限时”。如果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如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那么,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