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袁晴 沈晓红)一名17岁的少女,因为无钱看病,一念之差偷了同事的银行卡,从中取出3500元。案发后,为了挽救未成年的她,车间主任、厂部领导找她谈话,她的单位主动向检察院提供保证书。近日,鄞州区检察院在依法审查全案后,依法对她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检方介绍,今年17周岁的小梅初中毕业后来到鄞州区石碶街道某纺织厂打工。今年,她发现自己患了胆结石,为了治病,她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梅意外地知道了同事的银行卡密码。为了能够继续治疗,她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8月6日下午,小梅在宿舍偷走同事的银行卡,从中取了3500元,随后将卡放回原处。不久,同事发现自己卡里少钱后报警,小梅随即落网。
8月20日,检察机关收到了公安部门移送过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该案的案卷材料。由于小梅平时在厂里表现比较好,第二天,她所在的单位将请求对小梅取保候审的申请送到了检察院,表示愿意做小梅取保候审后的保证人,并愿意继续聘用小梅。看完全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尽管小梅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失主陈述印证,但小梅系未成年人,是偶犯,又是为了治病盗窃,案发后,她已向被害人退赔了3100元,其所在公司愿意帮教,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就这样,经过院领导的审查同意,检察院依法对小梅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鄞州检察院介绍,小梅是宁波市公检法三部门于7月28日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的第一个受益人。根据该意见精神,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单位的,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少用、慎用逮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