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石承承)房客消失,却把个人物品留在出租房里,房东谢女士为此愁了一个多月。
今年5月28日,谢女士将位于江东曙光路9弄5号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宁海人陈先生,租期为6月1日到明年5月31日。
按约定,陈先生需每3个月付一次房租,每次付款应提前30天。也就是说,陈先生应该在8月1日交清9月至11月的房租。但当谢女士找陈先生收房租时,却发现对方不见踪影,电话一直无法打通。她到东胜派出所核对了陈先生留在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本人的。”
虽然人不见了,但陈先生的物品还留在出租房里,包括一台电脑、一台液晶电视。
“按照合同,对方已经违约,我可以解除合同关系,清理掉他留下的东西,将房子租给他人。”但谢女士担心的是,“对方万一回来要自己的东西,我会不会吃官司?”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才妥当呢?宁波京衡律师事务所陶旭峰律师支了两招:谢女士和陈先生之间的合同已解除,她可向对方户口所在地发函说明情况,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取走物品,否则她将自行处理。之后,谢女士可在物业公司的见证下,清点陈先生留下的物品,堆放到指定地点;第二种方法就是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委托公证处保管这些物品,但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记者转述了陶律师的意见,谢女士采取了第一种方法。前天傍晚,她给陈先生户口所在地寄了一封信,要求他在5个工作日内取回自己的东西。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付款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