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打赢两场维权官司 本报讯(冯春鸣邓中华)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江苏某企业停止侵犯原告维科集团拥有的珊瑚绒毯发明专利权,停止一切制造、销售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而就在一个月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判令被告宁波某企业停止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珊瑚绒毯是维科集团在2002年首创研发的技术领先、风格独特的超细旦涤纶纤维毛毯。该毛毯因其毛绒风格类似海底珊瑚,故“维科”将其命名为珊瑚绒毯。2006年7月,这项国内首创的珊瑚绒毯技术及产品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
2006年12月,维科集团公司人员在江苏某企业的网站上看到该企业发布大量广告称“长期供应各种珊瑚绒童毯,质量好,产品远销日本、欧美等市场”,随即请宁波市海曙区公证处对网站内容作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07年1月5日,“维科”就该企业的侵权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该企业生产的珊瑚绒毯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被鉴定产品的原料成分和配比与维科珊瑚绒毯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相一致。基于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前,我市镇海某企业也因生产、出口珊瑚绒毯而被市中院认定侵犯了维科集团的专利权。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