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7月24日,中河高架复兴立交,发生一起交通死亡事故,一抛锚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造成后车追尾,是事故的原因之一。昨日,交警部门表示,将对发生抛锚却未按规定开启警示灯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驾驶人,给予如下处理:驾驶人罚款150元,记分3分。
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高架道路抛锚机动车每月在120辆左右。杭州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表示,中河—上塘高架道路是杭州南北交通大动脉,每天都承载着巨大的交通流量。但道路交通存在一定的脆弱性,一个点上拥堵往往会波及甚至引发局部路段乃至全局拥堵的情况,而机动车抛锚就是引发堵点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车辆抛锚后,驾驶人的普遍反应是打电话,而未在第一时间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即使是在车辆能移动的情况下,未将车辆移到不影响通行的导流线内,致使交通拥堵进一步加剧。同时,抛锚车辆还伴随着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交警部门表示。
为提高高架道路的通行效率,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架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车辆在高架道路发生抛锚后,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时要迅速报警。对发生抛锚未按规定开启警示灯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高架民警将给予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