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5日讯 9月3日上午,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二楼诉前调解室内,在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城北街道凤山街原汽车保养场1号综合楼53个住户,与金华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起拖了10来年的合作建房引起的产权证侵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购房户代表人章伟庆告诉记者,为了这个事情,他们已经整整奔波了10来年,今天总算得以了结,心里非常高兴。
原来,章伟庆等53位购房户是金华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1998年8月,众购房户与原金华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把其开发的“保养厂综合楼”出售给众购房户,合同约定,所购房产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合同订立后,购房户们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原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给购房户交付了房屋钥匙。但2000年1月,金华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致函购房户,以“总公司同意按商品房(单位出售给住户)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按规定住户需交契税1.5%,房屋交易费0.75%”的理由,要求众购房户在2000年1月31日前交纳办证费用,中山房地产公司在收取费用时告知购房户“双证即日办理”,而事后中山房产公司在交证时只交房产证,没有交付土地证。
此后,购房户为了土地证问题,走上了漫漫催交路。2004年,汽运总公司改制后,众购房户继续向改制后的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催问,希望尽快办理土地证,但一直都未得到明确的答复。在长达10年催交无效的情况下,众购房户出于无奈,于今年6月14日,一纸诉状将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认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金华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金华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
鉴于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该责任应由汽运总公司承担,被告金华市交通局作为汽运总公司的投资主体和主管部门,在汽运公司改制时,没有注意到被改制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依法属于过错,应对汽运总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此案一时也难以作出判决,于是让当事人代表到联合人民调解室,请他们先进行调解。
调解室的工作人员在调查了基本案情后,即与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从情、理、法的角度对此事进行了分析,多次与他们进行交流沟通。与此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协同公司负责人,多次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市政府及早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指导性政策。上月底,金华市政府专门就此问题出台了《关于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91号)抄告单,对此地块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补交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帮助解决了政策上的障碍。随后,调解室工作人员又分别与53个住房户进行沟通,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答应立即补足应交的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并协助办理好各住户的土地证,各住户不追究公司延期交付土地使用证所造成的损失,住户方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通济公司承担,办证工本费由住户自己承担。
“如果没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我们还真不知道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自己的土地证。”为此事跑了多年的住户代表蒋汝钱激动地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勋教在调解现场说:“调委会为我们化解了一个大难题,我对公司股东和各位员工也有了一个交代。我代表公司向大家保证,一定负责将办证的事落实好,尽早送到住户们手上。”
相关链接:婺城区司法局局长章锦新介绍,今年以来,为了构筑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婺城区司法局与婺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共同增设人民调解室,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大大提高了办结案的效率。本案也是诉前调解室成立以来主持调解成功的涉案标的最高、牵涉面最广、难度最大的一起典型案例。到目前,诉前调解室已累计接待诉讼当事人180多批次,成功息诉15起,达成调解协议70起,调解标的达2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