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5日讯 近日,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状告被告台州某网络公司侵犯电影《七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方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
原告慈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电影《七剑》著作权。2006年11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浙江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23万元人民币。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只是帮客户管理和维护网站,其并不是网站域名所有人。因此,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慈文公司系电影《七剑》的著作权人之一,其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同时享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权利。而被告台州某网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慈文公司对电影《七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取的利益,法院根据《七剑》电影的影响力、侵权持续时间、点播次数及网站影响范围等酌定确定5万元赔偿数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