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太肯定没想到,在她过世40多年后,围绕着一幢百年老宅,子孙还会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战。
200多平方米的楼房,在如今价值不菲。可余老太当年有前后矛盾的两份“遗嘱”,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呢?
宁波北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以社会公平观念为由,判决4个女儿以及家人平分了这幢房子。
老太去世留下百年祖屋
余老太先后生了4个女儿,此外,还过继了一个儿子。二女儿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女儿——沃女士和余老太一起生活。
1951年,政府开始登记房产。在这幢200多平方米的祖屋房产证上,产权人是余老太和沃女士。
但6年后,余老太又立了份“赠送契”,将房子送给三女儿周老太,在缴纳有关契税后,加盖政府部门印章确认。
1962年,余老太去世。几年后,大女儿、四女儿也相继离世。
一转眼,20多年过去了,余老太的孙辈都已成家,大都不在北仑居住,只有四女婿一家人还住在老房子里。
三女儿成唯一继承人
1989年,北仑房管部门再次对这幢房子进行了产权登记。根据此前的“赠送契”,三女儿周老太自然成了唯一的产权人,这不禁牵动了其他几家人的心。
在得知消息后,沃女士表示,外婆当年只是为了避免其过继孙子争夺财产,才将产权暂时给阿姨(即周老太),外婆的本意是想四家均分的。
余老太的四女婿更是四处奔走,向有关部门反映称,从1976年到1989年间,周老太曾经7次写信给他,表明这个房产愿意由大家分享的意思。
作为证据,他们还找到了1965年的一封信,这是周老太写给当时的私房改造办公室的。信中称,由于继子从未负担过老人的生活,所以母亲在世时,准备将此屋分给他们姐妹三人和沃女士,当时大姐和妹妹都不在母亲身边,所以先暂时过户给她。
法院判四家平分
几家人争夺多年后,也没个结果,只能上法庭。这时,余老太长女的几个儿子也参与了进来。
在法庭上,周老太表示,母亲将房屋赠给她,是因为她本人“对该房出力最大,对母亲也最照顾”。1965年她的信,其中内容很多都是虚假的,起因在于她当时听了沃女士的劝说,也不想看到四妹一家受苦(按当时的政策,四妹一家住这个房子还要付租金)。
对于曾经写过的7封信,周老太表示,确实表达了她当时的想法,可后来她和四妹家人闹了矛盾,不想再把房屋拿出来分了。
那到底是以当年的“赠送契”为准,还是以余老太关于“四股均分”的意思表示为准呢?
经过多次开庭,北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为余老太立“赠送契”,不管出于何种动因,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但她在立“赠送契”的同时,又对沃女士、周老太等人表达了“四股均分”的真实意愿,同样构成民法上的意思表示。
在“赠送契”与权利人“真实意愿表达”内容不一致时,法院认为,应以“四股均分”的意思,来作为确认本案中各方权利的基准,更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分为四份,四家人各享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