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当地三位市民因向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迟迟得不到书面答复,一气之下将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据悉,这是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浙江受理的首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据了解,沈某、陈某和孙某都是桐乡市崇福镇星火村村民。三原告起诉称,今年7月29日,他们向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号为桐土临字[2008]001号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并要求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该份文件。但三原告至今没有得到桐乡市国土资源局的书面答复,也没有拿到那份文件。为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三人将桐乡市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链接: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公开方式和程序,《条例》同时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