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33台电脑租给酒店请人代签合同 电脑成了他人之物向法院起诉 拿回了所有权
湖州在线讯 买了一批电脑出租给酒店,请朋友帮忙签合同,没想到这批电脑成了朋友之物,当事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电脑的所有权。昨日,经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朱重新拿回了33台电脑的所有权。
小朱与小徐曾是好朋友,2007年11月,经小徐介绍,小朱结识了在上海开酒店的陈总。经协商,陈总同意向小朱租赁部分电脑放在其酒店用于客房经营,并约定了租金的计算方法。过了几天,小朱便按照与陈总的约定采购了33套台式电脑,由小徐陪同送到了该酒店。因当天陈总不在,小朱没有与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由于小朱事务繁忙,便将拟好的租赁合同交给小徐,让小徐找酒店签字盖章。可过去了几个月,小徐还是未将签好的合同交回,小朱多次催要,小徐在电话中总是以找不到陈总为由推托搪塞。因为跟小徐是多年的好朋友,小朱也没有多想。
时间一晃到了今年的7月,一个消息却从酒店方传来:上海法院要执行小朱的33台电脑。小朱一听就急了,赶紧到上海了解情况。原来,当初小徐找到酒店负责人后,并未将小朱的合同交给酒店签字盖章,而是自己拟了一份合同,冒充货主与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到了今年2月,又以酒店未付租赁费为由起诉到上海法院。了解到此情况后,小朱立即找到了上海法院,向法官说明情况后,要求法院暂缓执行。同时向吴兴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电脑的所有权。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朱自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后即取得了该批电脑的所有权,小徐伪造租赁合同并向法院起诉催讨租赁费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小朱对电脑的所有权。最后,法院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了现存放在上海酒店的33台电脑归小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