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绍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国轻纺城的两名窗帘面料经营户拿着自己各自的花样《春之恋》、《含羞草》“对簿公堂”。
2007年10月底,原告赵某独自创作了美术作品《春之恋》,11月将其拿到印染厂进行印染制作,生产300米产品进行试样,得到客户的肯定。之后,开始大批生产,在自己的门市部销售。今年3月3日,他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使自己的美术作品《春之恋》依法享有著作权。
今年4月,赵某发现市场里的经营户沈某销售的《含羞草》窗帘面料与《春之恋》如出一辙。7月9日,赵某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赵某提出“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诉讼请求。
“《含羞草》作品是我自己创作的。”作为被告方的沈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设计创作的过程。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沈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就是印染《含羞草》企业的厂长施某,以证明她是创作者。但没想到的是,施某无意中“实话实说”,称当时沈某是拿着一小块布样,让其描稿制版,制作了100米的《含羞草》窗帘面料。
法官提出调解建议,但沈某没有接受这个建议,还是希望通过判决解决。最后,知识产权“第一案”在开庭审理两个小时后,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