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1日讯 安徽界首人聂某在没有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叉车作业,造成一人死亡。近日,聂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5月25日,聂某驾驶不合格的叉车在义乌稠江街道某织造公司内搬运货物。中午11时许,他驾驶叉车途经公司食堂前面时,由于前方视线被货物遮挡无法看清前面的情况,致使其驾驶的叉车碰撞上一名小女孩。
事故发生后,小女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叉车操作规定,在前方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应倒开叉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义乌稠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分清各方责任的情况下,织造公司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3491元(包括替聂某垫付的赔偿额)。
法院审理认为,聂某无证驾驶不合格的叉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聂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