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1日讯
在饭店里办婚宴,却意外发现上的菜与之前点好的菜大相径庭。
海盐的刘女士,儿子今年结婚,年初,刘女士到某饭店给儿子预订了婚宴筵席,约定酒席11桌,每桌标准为1198元,她当场支付了订金500元,菜单里有梭子蟹、多宝鱼等等,档次还不错。
5月10日是大婚之日,场面很热闹。刘女士乐得合不拢嘴,但是很快她就郁闷了:席上的菜,与自己原来预订的菜不一致,原来菜单上的梭子蟹、多宝鱼,一个都没上来。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价格较低的蔬菜。
刘女士认为是饭店故意偷工减料把菜调换了,不过碍于亲朋好友在场,她不好发作。
酒席之后,她找到饭店工作人员。原来,由于销售代表的失误,上交菜单时将每桌1198元的标准错改成了每桌888元,因此,一些价格高点的菜,都被取消。
“是你们的错,我不会付钱。”刘女士拒绝买单,双方不欢而散。
事后,饭店几次找到刘女士要求支付餐饮费,双方多次争吵。
今年7月底,饭店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支付婚宴消费款10078元(按每桌888元计算)。
“婚宴是人生大事,选择这家饭店是出于对饭店的信任,饭店理应做到诚实守信、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但是由于饭店的失误,我们一家在众亲友面前颜面尽失。”刘女士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饭店赔礼道歉,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这样的案件,海盐县法院也是首次遇到。法院最后认为,饭店为刘某儿子的婚礼提供了婚宴场所及酒席,付出了成本,但是饭店没有经过顾客同意便擅自降低了用餐标准,具有一定过错,餐费数额应当合理降低;对于刘女士来说,因为饭店的疏忽,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9月8日,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刘士当庭支付饭店餐饮费6200元(包括已支付押金500元),余款3878元饭店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