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震惊整个浙江的“2.4”纵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卫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9月11日上午在浙江台州黄岩被执行死刑。
据了解,被告人刘卫雄,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人,初中文化,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东村。2007年3月30日因纵火罪被依法逮捕。
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卫雄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卫雄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8年3月10日驳回刘卫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卫雄案发前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胜利塑胶有限公司务工。2006年6月,刘卫雄因承租位于黄岩区经济开发区绿汀路的香烟店与转租人陈某发生纠纷,为找到陈某,刘卫雄向在转租过程中帮助陈某工作的绿汀路224号服装店店主鲍某索要陈的住址和电话,遭到拒绝。后刘卫雄因承租的店面被原出租方收回并拆除,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遂认为陈某伙同鲍某在转租店面过程中进行欺诈,鲍某故意隐瞒陈某的去向,进而迁怒于鲍某并预谋烧毁鲍的服装店。
2007年2月3日,刘卫雄将公司食堂墙角一瓶内剩约三分之一的松香水带回暂住处,经过试验确认其是易燃物品。2月4日凌晨1时17分许,刘卫雄带上松香水、打火机及面巾纸等物,骑自行车到绿汀路224号鲍某所开的服装店门口,将瓶内的松香水沿卷帘门的门坎倒进店内,再用打火机点燃面巾纸引燃松香水,而后骑车逃离现场。引起的大火从鲍某的店铺向两边及二楼蔓延,烧毁绿汀路224号价值人民币433986元的整幢楼房,一楼的13间店铺及二楼出租房内的物品均被烧毁,住在楼内的鲍某等共17人被烧死,彭某等共5人被烧致轻伤,张某被烧致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卫雄为泄私愤,采取放火的方法对他人进行报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7人死亡、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整幢楼房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卫雄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