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从9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1元/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6.0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