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集中供养方式。《办法》明确浙江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大力推行集中供养工作。
二、明确供养标准。《办法》将供养标准量化为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并要求拟定的供养标准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可操作性较强。
三、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性质。《办法》规定,政府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这个规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敬老院机构性质不清晰的问题,有利于推进敬老院的发展。《办法》同时还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划、选址,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管理委员会构成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有利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
四、明确协议方式解决供养对象的财产问题。《办法》结合浙江实践经验,明确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处理供养对象的财产。在进行供养前,尊重五保对象个人意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协议,在供养对象死亡后,按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财产。这一规定妥善解决了在处理供养对象财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
五、明确了供养对象医疗问题的解决渠道。医疗问题是五保供养的难点。实践中,各地都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看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后,不足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六、提出并肯定一些新的创新办法。《办法》对因特殊原因不愿或者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采取院户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鼓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提供社会自费寄养服务,对优抚对象、革命“三老”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女儿户老年人给予优先优惠。明确当地政府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购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