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称《新规》),《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原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昨天,记者请交警部门相关人员仔细解读了《新规》。
亮点一:
复核更有保障
《新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具体内容略)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解读:交通事故认定后,一些市民可能会有异议,《新规》将这方面的内容上升为法律的配套程序,提升了复核的地位,使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有法可依。《新规》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将交通事故的认定单列成章,并增加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救济程序。
亮点二:
终身禁驾更明确了
《新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各地对如何实施终身禁驾一直有不同的做法,但这次《新规》明确规定,只有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具有逃逸情形时,才能实施终身禁驾,并且要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才能依法实施。换句话说,今后,在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者不予起诉或认定有罪不予起诉的情况下,不应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
亮点三:
出了事故抢救更及时
《新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解读:这对预防和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事实上,今年8月,我市已经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尽量得到及时救治。
亮点四:
执法不公的后果更严重
《新规》:“交通警察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解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公安民警执法监督有专门的15条规定,在事故处理的行政行为中,也有6条规定,但这次,《新规》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