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一气之下把别人打成轻伤,对方报案后,自己想和解,该找谁来做“中间人”,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明确。近年来,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数量,在公安和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总量占相当比例,耗费不少司法和诉讼资源。
西湖区司法局日前联合区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三类轻伤案件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由区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西湖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万国军介绍,轻伤犯罪案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当立案侦查。一经报案就必须走司法程序,且公诉后不允许撤诉。
“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造成他人伤害,多以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化解矛盾纠纷。”万科长说,当事双方想“私了”,但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及司法程序的启动,事后双方易陷入尴尬境地。
上述《意见》规定,对那些初次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确有悔过表现、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谅解的,在自愿基础进行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相关材料后,凭委托调解函,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协议书。调解完后,及时将结果、履行情况和相关案件材料反馈回原委托单位。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万科长表示,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后,另一方不服,调解协议可在法庭上作为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