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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世贸”一审败诉

  


   即将结顶的世贸中心。陈侄辉 摄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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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市区大南门的温州世贸中心,被称为“浙江第一高楼”,是温州一座标志性建筑,从开工那天起,就备受关注。

   2004年,一些投资者认为“浙江第一高楼”有投资前景,纷纷认购。当时陆先生看中了温州世贸中心大厦写字楼第9层,以每平方米10050元的价格,购买380多平方米,随后,他支付了购房款1532624元,付款比例为暂定总房价的40%。如今该楼盘写字楼每平方米的单价已升至四五万元。

   去年11月,开发商向原告发出《缴款告知书》,要求购房户缴纳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比例为58%。同时,开发商明确该写字楼原先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要求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签订写字楼委托的《精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980元。

   部分购房户不同意房开提出的要求,遂向房管部门投诉。后经协商,双方对精装修及签约时间等事项达成共识。

   今年1月31日,开发商再次要求购房户签订合同,办理缴款手续。不过,部分购房户发现房屋面积比《意向书》约定面积减少了,每平方米却增加了1475元的“设备款”。

   部分购房户不满开发商擅自变更《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在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昨天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对36起购房户状告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定购房户与房开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下文简称《意向书》)合法有效,并要求房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以《意向书》约定为准。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要向法院支付200多万元的诉讼费。

   在鹿城法院第9号审判大厅,与两个月前开庭那天座无虚席、法庭外停满宝马奔驰的情形相比,昨天的旁听席可以说有些冷清,除了媒体记者,仅有五六名购房户代表到庭听判。判决结果宣布后,购房户陈先生说:“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我很高兴。原本以为会是书面判决的,所以我们作为代表来拿判决书。”

   鹿城法院副院长林定耀说,像这样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在鹿城区还是第一例;此案的审理能让很多人对《合同法》的认识更加深刻。

   此前,本案曾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焦点一:《意向书》是否是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

   购房户认为,此前他们与房开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开发商单方面减少面积,提高单价,属违约行为,应按《意向书》的约定履行。

   开发商则称,《意向书》只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不具有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且《意向书》关于房屋基本状况和价款等约定也是不完全的。

   法院审理认为,《意向书》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本质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商品房预约合同为无名合同(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合同),商品房预售本约合同为有名合同。预约合同履行的是缔约义务,所谓缔约义务就是说双方必须签正式合同。一方如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另一方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履行。

   焦点二:增加“设备款”是否属擅自变更提价

   一购房户说,从来没听说过,买房子还要承担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的,这显然不合理。

   开发商认为,每平方米1475元的“设备款”不能混同为房屋单价。《意向书》只确定了预订房屋的意向,双方均未对该房屋的基本情况、交付条件和装饰、设备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进行约定,更不要说中央空调、智能化系统和电气安装到户等。因此,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双方预约的也只是毛坯房的单价。

   法院认为,《意向书》当时确定的房屋单价虽未明确是否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但作为“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的标志性建筑,除精装修或其他另有约定外,无论是按照建筑行业的通常理解,还是房地产交易的习惯做法,其单价均应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在内。开发商未征得购房户同意在双方约定的单价外,以“设备款”名义加价,属擅自变更房屋单价,有违诚信原则。

   焦点三:面积减少方位变更是否算违约

   购房户认为,房开单方面减少房屋面积,属违约行为。

   开发商表示,房屋面积不存在缩水,《意向书》已注明“上述房屋预订意向书面积仅做为参考,最终以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测绘队预售测绘面积结果为准”的内容。他们就是以“预售测绘面积”来与购房户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参照有关规定,面积也允许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误差。

   法院认为,开发商于2008年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重测成果书》与原扩初设计图不符,从而导致《意向书》约定的房屋面积减少、方位发生变更,已构成违约行为。双方应根据《意向书》已确定的相关面积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至于交付使用并办理手续的最终房屋面积,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法定测绘面积为准。如有误差,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其他因方位、份额变动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这次集体诉讼中,购房户与房开之间共有42起纠纷,总标的额近2亿元。除了法院已判决的这36起外,另有6起纠纷因购房户是涉外人员,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潘贤群尤诗章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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