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嘉兴市优抚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优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优抚保障政策体系。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加大优抚政策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市本级兵役义务费安排落实工作的通知》、《嘉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嘉兴市实行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的规定》、《嘉兴市现役军人子女参加中考加5分的规定》、《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政策,使我市优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体系。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如烈士家属(城镇)的优抚金标准从原来的6240元/年o人增加到21161.8元/年o人,增长幅度达到240%。无固定收入或者无工作的六级因公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为从原来的6240元/年o人增加到12102元/年o人,增长幅度达到94%。
三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将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管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埋单。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60%、50%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80%、70%、60%给予补助,所有的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按年划入其个人(或家庭)账户,包干使用。
四是建立多方筹集资金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近年来嘉兴市采取“五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解决基本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户主自愿的原则;坚持户主申请、村委会把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原则;坚持县(市、区)、镇(街道)、村、户资金配套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住房改造根据房屋危旧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按平房砖木结构标准分改建和修建两种,县(市、区)和镇(街道)分别补助2000元—6000元不等的金额。对改造用地,相关部门都能够及时审批,并减免所有规费。近年来,财政投入120多万元,解决了260多户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
(根据嘉兴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