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超标,于是接到了停业整顿通知。但企业依然我行我素,让政府部门的命令难以落实。
那么怎么办呢?省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要采用强硬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
在污水治理上,还有一个让大家很纳闷的问题,就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排出来依然超标,这是怎么回事?昨天,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是由于“送”进去的水水质超标,超过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
“但由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功能是污水处理,即使其超标排放,也不宜采用停业、停产、关闭等方法处理。解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关键是加强对纳管排污企业的监控,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纳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说。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