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据上的金额小写是500元,大写是伍仟元,你说借款到底是多少?法院认为:500元,就是500元,错不了!
话说1991年4月15日,陈某向叶某借款,并立下字据。不过,这张字据的借款数目小写500元,而大写则是伍仟元。15年后,叶某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5000元。陈某觉得很冤枉,认为当时自己一时疏忽,把大写数字写错了,应该以小写为准。洞头法院一审认定借款应该是500元。判决生效后,叶某不服,向洞头县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抗诉。抗诉的理由是,陈某有义务书写正确,出现笔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一般情况下,大写金额因字型复杂,故以大写为准。小写金额的稳定性比较差,偷偷加个“0”很容易。所以应当认定借款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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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说得似乎在理呀!不过,洞头法院日前再审认为,他们一审判得没错。为啥?还是听听法官具体怎么说吧。
法官说,首先这张借据是1991年写的,出现这样的瑕疵,叶某完全有时间、有机会,进行及时改正,但他却没有这样做。其次,叶某说,他从张某那里借了5000元,借款的月利率4%,然后转借给陈某,月利率仅为1%,这样说来,叶某不是要亏3%的利息吗,赔本的买卖谁会去做?再说,陈某也是个穷得叮当响的人,之前欠叶某的2000元未还,如今又借5000元,叶某不是很冒险吗,这不符合常理。
最关键的是这笔钱为“互助会”的会款,陈某拿不出钱,而向叶某借。陈某一共欠下了10笔,每笔都立下借据,叶某对借据依序进行编号,其中9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均为500元。且每张借条都是隔四个月立下的,具体的时间恰为每月的10日或是15日。这张有争议的借据与其他借据在金额和时间上相当吻合。一法官说,如果没这个证据,也许判法就不一样了。
法院认为,叶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否定陈某提供的证据。尽管大写金额因字型复杂,出错概率低,但也不能排除大写也可能出错。所以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
得了,这事儿就这么完了。
这正是:
陈某说500,叶某却说5000。
法院说500,检察院说5000。
到底是500,还是那个5000?
法院判500,而不会是5000!
贤群 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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