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听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罪名,但你是否听说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呢?昨天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子。据法官介绍,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
今年4月17日晚,马甲、桑某结伙他人窜至桐乡市洲泉镇青石集镇清河路口,操家伙无故殴打江西人陈某和罗某二人。事后,丁某与驾驶摩托车带着女朋友的许某及其女友发生矛盾,当时,虽然已有保安队员在进行协调,但丁某还是叫来了马甲、桑某等人,不顾在场保安队员的劝阻,对许某等二人拳脚相加。这时,之前被打的江西人陈某和罗某心有不甘,也叫来了数十名老乡与马甲、王某、桑某等人发生群殴,丁某觉得己方人少会吃亏,立即驾着自己停在青石集贸市场的一辆江淮瑞鹰越野车朝前方斗殴的人群驶去,想吓吓对方,谁知车子正好撞上了自己人马乙和正在劝架的保安队员徐某。
法院认为,丁某采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轻伤,同时又因其伪造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