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出租车司机李某看到乘客遗落在车里的手机后,删除了原手机里的所有信息资料,并将手机据为己有。没想到“冤家路窄”,一个多月后,手机被再次坐车的失主认出并要回,李某还为此赔了失主2000元的“信息资料损失费”。
的哥捡到手机私吞
记者昨天获悉,8月5日上午,来桐乡办事的山东人王先生在桐乡市区坐了李某的出租车,结果把手机落在了车上,发现时,出租车早已离去。虽然自己当时坐在出租车的副驾驶座上,但王先生没有注意的哥李某的工作证件,也没有记下车牌号码,所以只能自认倒霉。
的哥李某事后突然听到车里响起了手机铃声,而这铃声又不是自己的手机发出的,这才看到副驾驶座上有部手机,并确定就是刚才那名乘客落下的。后来,手机又响了,李某索性关了机。“可能是失主打来找手机的,但我当时看到这是一款崭新的智能手机后就起了贪念。”李某后悔地说,“我也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那名乘客并不知道自己的车牌号码,并且从口音上判断他不像是本地人,于是就心一横,删除了原先手机里存储的信息资料,换上自己的SIM卡用上了。”
失主又坐上他的车
然而,无巧不成书,过了一个多月,王先生又在桐乡市中心打的,并再次坐上了李某的车。王先生告诉记者:“一坐上车,我就觉得那司机很面熟,但当时不是很确定,于是就和他闲聊起来。后来,我觉得他的外貌和声音与当初那个司机越来越像了。聊天过程中,他取出手机接了个电话,我发现他用的手机型号和自己丢失的那款一模一样,这才断定。”王先生当即报警。
梧桐派出所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李某于是把手机还给了王先生。但由于手机里的联系人等信息已被删除,王先生要求李某赔偿“信息资料损失费”。李某一开始不愿意,但最后还是赔偿了王先生2000元。
赔偿信息损失费不合理
事后,有人认为李某虽然捡到财物据为己有不对,但赔偿2000元“信息资料损失费”很冤。记者就此向桐乡市司法局法制科科长张伟伟进行了咨询。张科长认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如果你遗失了钱物,在明确是谁占有的情况下,数额较大的,经公安部门调解,对方肯归还的话,就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对方拒不归还也不承认的话,有关方面可以盗窃罪起诉对方。现在,经民警调解,李某已经归还了手机,而王先生要求李某再赔偿2000元‘信息资料损失费’,这是没有依据的。因为赔偿损失涉及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要可以计算的才可以,而手机里的信息资料很难讲具体值多少钱,所以王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记者事后又联系了桐乡市运管处,运管处工作人员表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作为直接面对大众的窗口单位和公共服务性行业,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相对较高,对李某的这种行为,他们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适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