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力争到2010年,全市公办中小学接纳新居民子女入学比例达60%以上。”这是记者从我市新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获悉的。昨天,市新居民事务局的有关人员分析认为,与我市此前下发的文件相比,这次的《意见》不仅提出了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新居民子女的目标,还列出了给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就近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等新规定。
200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不同类别的居住证给予相应的待遇,但在新居民子女就学上,当时在政策设计时对就读学校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市新居民事务局副局长张俊举例说:“2006年我们提出,持《专业人员居住证》的新居民,其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读’。当时的提法没有设置硬杠杠。但这次出台的《意见》就不一样了,变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把因当地户籍学生减少而空出的学额,全部用于招收新居民子女。”
从以往新居民自己给孩子找学校读书,到符合条件并登记的新居民由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其子女入学,这是《意见》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意见》规定,对已取得《专业人员居住证》和《普通类居住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到居住地(与居住证一致)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这一重要转变,显示了我市主动接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宽广胸襟和服务意识。
此外,这次的《意见》还强化了“一视同仁”观念。如,对公办学校招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与本地户籍学生相同的财政生均拨款;各类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对新居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要将其校长、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体系,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等。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分类助学,具体如下:
对取得《临时居住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居民子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取得《普通类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除可享受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免除50%借读费,其他收费标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取得《专业人员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除可享受持《普通类居住证》的待遇外,借读费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