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5日讯 日前,丽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以县为单位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
《意见》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结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一致。从2009年起,全市每年农民筹资统一截止时间为上年的12月15日。凡属于农业人口的,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参加的农民包括农业户籍学生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人均筹资额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2010年人均筹资额不低于130元,2012年人均筹资额不低于16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解决。
《意见》指出,根据筹资水平的增长,适当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受益面,2009年报销费用不低于当次门诊费用的20%,年住院补偿率达到25%以上。2010年年住院补偿率达到30%以上,门诊报销不低于当次费用的25%。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线不超过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0元,县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00元。提高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住院和门诊指定项目医疗费用补偿封顶额不低于3.5万元。减少住院报销分段,原则上住院补偿的分段设置为3段,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案。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和费用管理、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做好参合农民体检工作和督导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