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年前,不到20岁的四川籍青年陈锋(化名)因一念之差,与人潜入海宁一市民家中蒙面抢劫。案发后,他侥幸逃脱,过上了隐姓埋名、四处逃亡的生活。11年后的今天,他终于鼓起勇气到海宁投案自首。有人称赞,有人叹息,还有人提出疑问:案件已经过去那么久了,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逃了11年,逃亡的日子太难过了,每天东躲西藏的,像条流浪狗一样……我不想再逃了,我想重新做人,所以来自首了。”前天,在海宁市看守所里,头发已经花白的陈锋一脸诚恳地说。
1997年4月22日,陈锋为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那天晚上,他和一个老乡因为手头拮据,爬窗进入海宁市民钱某家里盗窃。然而,就在他们翻箱倒柜的时候,钱某夫妇突然走上楼来,紧张的他们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和水果刀,逼住钱某夫妇,用衣服和胶带把他们捆了起来,抢了6000多元钱。陈锋说,事后他分到了3000元,但很快就用光了。
“逃跑的日子真的没法过,不敢打工,不敢谈朋友,更不敢回家,吃饭饥一顿饱一顿,睡觉常常在树上……后来我听说和我一起作案的那个老乡2000年被判了刑,而现在已刑满释放,可以重新做人了。现在想想,逃跑只能给自己增加痛苦,只有投案自首才能彻底解脱。”陈锋说这些的时候很坦然。
关于陈锋的案子,有人认为,该案已经过去11年了,虽然陈锋现在选择了自首,但应该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所以他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是否果真如此?昨天,海宁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陈锋属于入户抢劫,性质恶劣,案发后受害人已经报警,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所以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追诉,不存在追诉时效过期的问题。不过,陈锋属于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应该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当然,这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