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温州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单某在市区县后巷机关宿舍及部分民宅改建项目中,私自加价出售商品房,从中获得182.5万元。另外,他收受承建商好处费38万元,检察机关以其涉嫌贪污、受贿提起公诉。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判决。
1995年,市政府决定对县后巷机关宿舍及部分旧城民宅进行改建,由市房管局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实施改造。两局把这个地块改建项目交给各自下属的市房地产公司和温州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为挂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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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称,2000年,市政府明确该项目采取委托代建形式,永信房开仅作为该项目的代建单位。2005年下半年,经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分配后,在该地块已建成的高华公寓还剩余52套住房。市政府决定将多余的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出售。经市发改委核定,高华公寓商品房的出售平均价格为每平方9100元,并明确销售期为6个月,逾期未销售完毕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市房改办负责人口头委托永信房开老板单某销售高华公寓商品房。
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市区房价大幅上涨,单某利用委托销售商品房之便,在超过市发改委规定的销售期限、且没经重新核定价格的情况下,私自让房产中介把剩余的3套跃层及1套普通住房加价出售,从中获得加价款182.5万元。他把这些钱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开支。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单某在这个项目中收受东阳二建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朱某所送一张30万元现金支票,收受东阳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所送的好处费8万元,这些钱单某都用于个人费用。
检察机关认为,单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又利用担任改建办成员兼温州永信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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