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本报报道了市民吴先生因为觉得自己家的车库不达标而状告房产公司的新闻。一审,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记者昨天获悉,刚刚结束的二审,吴先生的上诉请求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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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于2007年4月14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购置该房产公司14号汽车库,面积为24.02平方米,现房,每平方米4995.83元,总金额12万元。
不久后,房产公司向吴先生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汽车库,吴先生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不过,在使用过程中,细心的吴先生测量发现,他所买到的汽车库净高仅1.9米,而据他所知,我国《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微型车、小型车汽车库最低净高不得低于2.2米。
吴先生认为,他所购买的所谓汽车库,实际上是房产公司以自行车库冒充汽车库,欺骗消费者。他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立即返还汽车库(4995.83元/平方米)和自行车库(1000元/平方米)的差价,即人民币95980元。
案件发展
今年4月1日,一审法官没有当庭宣判。4月1日之后,吴先生所购车库接受了有关权威部门的现场测量,结果,车库内地面至库内上层楼板下表面的高度多点检测为2.26米左右。不久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现行专门关于汽车库建筑规格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该规范并未对“小区内汽车库”排除适用,况且目前尚没有其他针对“小区内汽车库”建筑规格的特别规范,故涉案汽车库的净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汽车库的“净高”明确为“室内净高”,并解释为“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地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所以,在有关人员对吴先生车库多点测量为2.26米左右后,法院认为这与吴先生诉称的最小净高不足2.2米不符。
最新情况
吴先生很不服气,在上诉时提到一审法院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涉案汽车库在设计、施工阶段是汽车库还是自行车库或者其他性质的这一重要事实未查明;一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最终错判;一审法院未考虑汽车库的使用功能及立法的真正目的。
经过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吴先生既不能证实该车库存在质量问题,又不能证明该车库实质是自行车库,故其主张缺乏基础事实支撑。不过,二审法院承认了一审对案件中车库适用的有关标准于法无据,致所作的相关论述错误,应予纠正。但鉴于一审法院实体处理正确,所以二审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吴先生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