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为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有限的海洋渔业资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禁止沿海地区渔民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未经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外转入船网工具指标,不得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自2001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增加、鼓励减船转产的政策,一批海洋捕捞渔民实行了转产转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近段时间,我省沿海地区部分群众擅自从省外购置捕捞渔船,盲目扩大捕捞能力,导致海洋渔业过度捕捞和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加剧,并引发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安全事件增加,严重影响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我省海洋捕捞生产机动渔船总功率达365万千瓦,是20年前的4倍多,约占全国海洋捕捞生产机动渔船功率数的1/3,而单位功率渔获产量还不到20年前的一半。
通知指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先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今年10月1日前已从省外购入的海洋捕捞渔船,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理。